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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教练员示范降解-----典型交通事故案例分析

典型交通事故案例分析

 

学员们好!

      上一节课我们学习了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在上下车动作及驾驶姿势教学中的应用。这一节课我们共同来探讨典型交通事故案例,从中吸取教训,引以为鉴,为今后安全行车打下思想基础。(板书:典型交通事故案例分析)

下面我将为大家列举几个典型交通事故案例,并作分析。

案例一:客车超速行驶造成交通事故。(板书)

一、案件经过。

2009年8月31日7时50分,李某驾驶“柯斯达”牌大客车行驶至京津高速下行137.7公里时,因超速行驶,遇紧急情况未能及时采取措施,用车辆的右边部撞到停驶在硬路肩的由张某驾驶的河南牌照大型货车后尾部,造成李某乘车人王某、曹某当场死亡,杨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乘车人赵某、王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2009年3月6日10时05分,本市驾驶贾某驾驶天津号牌的东风大客车沿西马路由北向南行驶时超过规定时速,行至西关大街时遇行人汪某沿路口北侧由东向西行走,贾某发现时因速度过快躲闪不及,车前部右侧撞上王利民身体右侧,造成汪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二、案例分析。

       从这两个典型案例我们可以看出,机动车超速行驶是造成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车 

辆速度越快,发生交通事故的几率越高。驾驶人在驾驶过程中,从发现情况踩刹车踏板

到汽车安全停住所需要的距离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是驾驶人的反应距离,二是实际刹

车距离。在干柏油路面上,当机动车以60公里/时的车速行驶时,驾驶人从发现情况到

制动刹车,刹车距离为29.7米,当以90公里/时的车速行车时,这个距离将延长到58.6

米。如果是大型车辆超速行驶,不仅使制动距离进一步延长,还会对车厢内的乘车人员造成安全威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明的最高时速。《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四款规定,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预防措施与对策。

驾驶员要加强行车安全意识,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法律的学习,在行车时一定要注意道路上的限速标志,遇路口、转弯、掉头、铁道及能见度较低时,应减速慢行,要时刻将自身、乘客与他人的交通安全摆在首位,保持良好心态,不争先、不抢先,不开斗气车。

案例二:大型货车超载造成交通事故。(板书)

一、案件经过。

2009年3月2日20时26分左右,王某驾驶河北省牌照大型货车沿真理道由东向西直行至一号路口向北右转时,车辆超载超宽,车辆行驶过程中制动系统失效,导致车辆失控,与沿真理道由东向西直行的骑电动车的李某发生事故,致使李某重伤不治身亡。

二、案例分析。

从这个典型案例我们不难发现,超载是造成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八条规定: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

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改起交通事故肇事车辆载货物超出限宽规定,并且超过额定载重质量,

是导致该起事故发生的原因。近年来,车辆违法超载的情况比较普遍,随之而来造成的交通事故也日

益增多。造成这种情况的一个主要原因就是部分车辆运输单位,特别是部分驾驶人片面追求经济效益,

未能充分认识到违法超载危害之多,其中最明显的是超载对汽车使用寿命危害极大,它可以导致车辆

耗油增加,气缸磨损加大,离合器片烧毁,车架和钢板弹簧片断裂等情况。违法超载还会严重危害及

行车安全,严重超载会造成爆胎,引起车辆突然偏驶。超载还严重影响汽车转向性能,造成转向沉重,

容易造成翻车事故。

三、预防措施与对策

货运机动车驾驶人要加强安全生产知识教育,提高安全行车意识,把交通安全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放在首位,按照规定装载货物,严禁运输超宽、超高货物,杜绝超载行为,确保行车安全。

 

 (下面我再跟大家讲述几个案例,让大家学习研究一下:(时间来不及可以不讲,或者讲一个)

 

汽车运输交通事故案例http://www.tx119.com/Html/NewsView.asp?ID=335&SortID=39

一、事故概况

    某皮革化工厂驾驶人张某驾驶“解放”牌油罐车(罐内装腊油3.5吨)从大红门火车站去东铁匠营途中,在丰台区南三环路由西往东行至刘家窑立交桥下坡,减速刹车时感觉路滑,停车检查发现油罐车后开关节门手柄下垂。腊油溢出流淌在混合车道内,张某当即关上油缸节门。流淌的腊油因过往车辆的碾轧而大范围粘附在路面上,其面积为29米x21.5米。张某正准备用土铺垫时,适有某印染厂工人蔡某驾驶两轮摩托车由西往东驶来,通过路面上附有腊油的区域时,因路面附着系数降低,加之摩托车轮胎面窄,该车失去稳定性,以致摩托车向左摔倒在混合车道内,而蔡某摔在大型机动车道内。这时某解放军战士张某驾驶卡车由西往东从混合车道驶来,张某见其前方有摔倒的摩托车,即制动但因有腊油路滑,卡车停不住,将摩托车向前推行。此时某有限公司驾驶人高某驾驶冷藏车,也在混合车道由西往东驶来,见状也随即制动,但因路滑停不住车,在向右打轮躲避时,冷藏车厢左角撞在张某卡车车厢右后角上,卡车受外力向左调转车头停在小型机动车道内。头部受重伤的蔡某送至医院检查系重型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原因及结论

    此事故根据人证物证证实,事故的起因是油罐车腊油流漏路面降低过往机动车轮胎与路面摩擦力。对此走访有关科研单位,获悉路面粘附腊油后,其附着系数接近冰雪路面,即附着系数约为0.1-0.2,所以机动车在该路面制动时,其停车距离较同样性质的干燥路面(附着系数0.6)高出6至3倍,使制动效能降低是上述事故的根本原因。而且在油罐车腊油流漏在路面上时,未及时委派随车人员对其他可能通过有油地区的车辆进行劝阻停车。以致过往车辆碾轧腊油,扩散路面上附着腊油的面积,有碍交通运输安全,这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其单位主管部门对罐车装腊油防流漏措施不力,也是造成事故的原因,受害人蔡某、张某、高某驾车在行驶中无违章行为。

对于张某因其驾驶的油罐车流漏路面的腊油,妨碍了过往车辆安全行驶,以致发生重大事故,但念其在此事故中并无主观过错,可不予处罚。

这次在道路交通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和财物损失,经公安机关确认不是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其损害赔偿纠纷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酒后驾驶交通事故案例http://www.tx119.com/Html/NewsView.asp?ID=341&SortID=39

一、事故概况

2002年5月4日19时50分,张xx、妻子李xx、女儿张xx及其幼儿园教师杨x x吃饭后(张x x自述,中午已喝半斤白酒,傍晚又喝了3两二锅头酒),张x x驾驶桑塔纳白色小轿车,车里乘坐上述三人,从东城区交道口由东向西行驶到鼓楼东大街南锣鼓巷北口交叉路口时与由北向南行驶的一辆解放牌汽车相撞后,又撞坏路边的平板三轮车,接着继续驾车向前走,又先后撞到一辆奥迪轿车和一辆捷达轿车尾部后,才将车停住。

二、事故原因及结论

从这次事故中可以看出酒精对驾驶的影响和作用。酒精对人脑的作用过程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兴奋期,饮用酒精20-40毫升,高级神经中枢产生抑制作用,使大脑对高级功能的控制被削弱,使低级中枢失去控制。故一时显得异常活跃,呈现兴奋状态,使意志力降低,控制力部分丧失,感情易冲动,常有冒险行为。第二阶段是失调期,饮用酒精50- 100毫升,大脑皮质下中枢和小脑受损,出现一系列运动和精神障碍。此时饮酒者基本失去判断和控制力,难以支配自己的行为。第三阶段是昏迷期,是指更大剂量的饮酒者,很快进入深睡,昏迷不醒,面色苍白。经检验张x x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7毫克,由此可见,驾驶人张x x处于第二阶段的醉酒状态。张x x在先撞倒两人后,心理起了微妙变化,头脑发热,情感战胜理智,以至于最后又连续撞了几辆车后,才将车辆停住。

三、预防措施

由此可见酒后驾驶不仅仅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事情,也应该是全社会普遍关注的一个问题。无论是专职驾驶人,还是兼职驾驶人,无论自己的酒量有多大,都应该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绝对不允许酒后驾车。

 

 

 

违章停车交通事故案例http://www.tx119.com/Html/NewsView.asp?ID=343&SortID=39

 

一、事故概况

株州市涉外经济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马莱,驾驶蓝鸟牌轿车载5人,经国道319线回株州。当日晚11时30分许,行至汉寿县崔家忻乡大桥村(即国道319线1333K + 183米)地段,因马某在夜间行车时与他人闲谈而精力分散,当发现道路前方有一辆停放的大货车时,便束手无策,致使轿车前部右侧与大货车车厢后部左侧相撞后,又继续向公路右侧前行,车头坠在公路1米深的坎里,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轿车驾驶室前排座1名乘车人当场死亡,马莱也因伤势过重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轿车内另外3人受伤,车辆直接损失达3万元以上。

二、事故原因及结论

在这起事故中马某在夜间行车视线不良的情况下与车内人员闲谈,导致注意力分散,精力不集中,以致道路前方出现情况未能及时发现,发现后在慌忙之中采取措施也未能避免相撞,这是导致发生这起事故的主要原因。大货车驾驶人庞某在所驾车辆的灯光装置发生故障后,既不将故障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检修,也没设置明显的警告标志,也是引发这起事故的原因之一。

由于马某驾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应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庞某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车后50米至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应当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的规定,负此次事故次要责任,其他死伤人员无违章,不负事故责任。且此次事故主要责任者马某,其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这起事故的经济损失,由事故双方按责任大小承担赔偿。

 

由于时间关系,今天就讲这几个案例,感兴趣的可以到我们学校的网站上学习更多案例。(网址:www.tx119.com可以板书)

学员们,大家从以上这几个案例中得到了什么启发?......对,驾驶车辆时行车安全是第一位的。这一节课我们学习了一些典型交通事故案例,相信大家从中学习到了一些预防交通事故的方法,但要确保安全行车还需要大家课后自主学习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实践中多思考、多反思,提升安全驾驶技能。

大家如果对这一课还有疑问的,请现在提出,我们共同讨论解决。好,下课,再见。

 

来源:www.tx119.com黄玉斌教练      时间:2013/7/13 10:1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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