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概况
株州市涉外经济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马莱,驾驶蓝鸟牌轿车载5人,经国道319线回株州。当日晚11时30分许,行至汉寿县崔家忻乡大桥村(即国道319线1333K + 183米)地段,因马某在夜间行车时与他人闲谈而精力分散,当发现道路前方有一辆停放的大货车时,便束手无策,致使轿车前部右侧与大货车车厢后部左侧相撞后,又继续向公路右侧前行,车头坠在公路1米深的坎里,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轿车驾驶室前排座1名乘车人当场死亡,马莱也因伤势过重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轿车内另外3人受伤,车辆直接损失达3万元以上。
二、事故原因及结论
在这起事故中马某在夜间行车视线不良的情况下与车内人员闲谈,导致注意力分散,精力不集中,以致道路前方出现情况未能及时发现,发现后在慌忙之中采取措施也未能避免相撞,这是导致发生这起事故的主要原因。大货车驾驶人庞某在所驾车辆的灯光装置发生故障后,既不将故障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检修,也没设置明显的警告标志,也是引发这起事故的原因之一。
由于马某驾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应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庞某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车后50米至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应当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的规定,负此次事故次要责任,其他死伤人员无违章,不负事故责任。且此次事故主要责任者马某,其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这起事故的经济损失,由事故双方按责任大小承担赔偿。